
消费者在中国电信营业厅办理套餐、领取手机,橙分期的分期合同签约方却是甜橙融资租赁等公司。
相关纠纷进入法院后,地方电信分公司将橙分期称为第三方业务。2022年,中国电信锦州分公司在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表示,橙分期“并不是电信公司所进行的一个产品,与其无关”。徐州电信在另一案件中也称,相关分期服务由“第三方公司甜橙租赁等”提供。
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甜橙融资租赁由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天翼支付间接持股94.4348%。甜橙融资租赁是中国电信集团孙公司。
此前,新黄河·大鱼财经曾调查橙分期的套餐返利、自动代扣及消费者投诉情况。多份裁判文书进一步显示,围绕告知义务、销售渠道授权及结清证明出具,消费者先后对地方电信公司和通信管理部门提起诉讼。
锦州、徐州电信称系第三方服务,运营方属于集团体系
中国电信锦州分公司的上述说法,出现在胡某与该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审结该案时,锦州电信代理人当庭表示,“橙分期业务是一个信用分期产品,并不是电信公司所进行的一个产品,与其无关”。
该案中,法院认定橙分期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电信公司未能证明办理人员明确提示和说明了扣款条款,判令电信公司返还72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审结的刘某案中,徐州电信也将橙分期称为第三方服务。
判决记载,徐州电信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关于用户刘某反映橙分期等问题的报告》。报告附件写明,刘某要求出具的橙分期业务结清证明,“系刘某与第三方公司甜橙租赁等签约、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分期服务”。
企查查显示,甜橙融资租赁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18亿元,唯一股东为天翼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持有天翼支付94.4348%股权,甜橙融资租赁由此成为中国电信集团间接控制的孙公司,最终控制方为国务院国资委。
2026年8月15日生效的翼支付隐私政策,也将甜橙融资租赁列入中国电信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范围。
天翼支付原名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决定以38.97亿元向母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出售所持天翼电子商务全部股权。
公告显示,交易前,天翼电子商务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持有甜橙融资租赁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天翼电子商务及甜橙融资租赁不再纳入上市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报表,转由母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控制。锦州分公司、徐州分公司均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甜橙融资租赁在2021年转出上市主体后,由中国电信集团控制。
合同在电信营业厅签订,株洲法院未认定欺诈
地方电信公司强调橙分期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但消费者通常是在电信营业场所、经电信工作人员指引完成套餐、分期及贷款合同的办理。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黄莉案中,黄莉称,自己相信办理的是“零元购机”,查询个人征信后才发现名下存在消费贷款。
判决查明,2019年5月18日,黄莉在电信营业厅将原套餐变更为199元套餐,开通翼支付账户,并订购“手机零元购套餐叠加包橙分期合约”。同日,她经电信公司指引,与马上消费金融签署《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翼支付客户告知书》和《个人贷款信息详情单》。
贷款合同载明信用额度为2000元,消费分期贷款年化利率为20.72%,这一利率仅对应涉案合同。办理后,黄莉支付100元差价,从电信公司领取一部判决记载价值1300元的手机。此后,她曾按约支付合约款,后因未继续付款,个人征信报告出现逾期贷款记录。
黄莉起诉要求解除套餐合同,由电信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10万元。
法院查明,黄莉通过电脑完成多环节签字及身份电子确认,并在庭审中认可相关签名由本人所签。她领取了手机、接受了电信服务,也曾按约履行合同。法院据此认定相关合同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电信公司存在欺诈,驳回黄莉的诉讼请求。
电信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黄莉支付截至2020年10月9日拖欠的710.92元费用及违约金。法院支持电信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按照涉案入网协议约定,判令黄莉按每日3‰支付逾期违约金。二审法院驳回黄莉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用户无法证明门店获得电信授权
部分纠纷进入法院后,首先需要确认办理业务的销售门店、收款人是否获得电信公司授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审结的苏某案中,判决书对被诉公司名称作了匿名处理,苏某起诉的对象为一家电信运营商的省级分公司。苏某称,自己2023年4月取得一张带有中国电信标识的业务受理单。
受理单写明,苏某办理“橙分期翼支付活动”,承诺三年内不销号、不转网、不退号,每月话费优惠46元,共计36期;苏某支付1656元,半年后全额退还,赠品是一台电压力锅。受理单所列售后客服电话是一个手机号码,加盖的电子章名称与被诉公司登记名称仅一字之差。
苏某随后支付1656元。付款记录显示,收款商户为“商户-王某”,商品名称为“西安中国电信5G临潼店”。
被诉公司否认王某是其员工,也否认相关门店获得公司授权。其提交的业务系统截图显示,苏某办理业务的手机号码在2023年没有办理过橙分期翼支付活动。
苏某主张,受理单印有中国电信标识,电子章名称与被诉公司名称近似,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涉案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审查认为,受理单抬头和电子章名称均与被诉公司登记名称不符,业务系统也未显示涉案号码办理过橙分期翼支付活动。苏某未能证明王某与被诉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也未能证明相关门店获得授权或者1656元由被诉公司收取。
法院认定苏某举证不足,二审驳回其上诉。该案没有认定苏某办理过一笔真实的橙分期业务。
结清证明由甜橙融资租赁出具,部分诉求不属通信管理局职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案显示,刘某于2023年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举报,称自己在掌上营业厅查询不到相关业务信息和历史办理协议,并要求徐州电信出具橙分期结清证明。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调查确认,掌上营业厅无法查询相关业务和历史协议的情况确实存在。徐州电信解释称,问题由系统接口异常造成,后续已经修复。
2023年12月20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对徐州电信进行谈话提醒,要求其加强系统支撑、提升服务质量,并向刘某解释致歉。
徐州电信提交的报告称,橙分期由刘某与甜橙融资租赁等第三方公司签约,结清证明应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判决记载,甜橙融资租赁已于2023年12月12日向刘某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橙分期结清证明》,刘某确认已经收到。
徐州电信随后向刘某致歉,并提出给予200元“心意金”充值。因徐州电信无法就这笔充值提供发票,刘某没有接受。
刘某认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没有依法处理其全部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已经就系统查询异常问题进行调查、提醒和督促整改;刘某举报的其他事项不属于该局处理职责范围,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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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杜林 编辑:孙菲菲 杨宗帅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