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浩先生主持
8、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57,012,9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0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149,9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863,0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863,0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863,0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0%。
9、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上述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楠律师、王雅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