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投票表决时间自2026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17:00止。2026年9月15日,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8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2,902,783.43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01,111.22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77.51%,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0,001,111.2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超过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9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如下内容由: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并修改后续序号:
“24、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并根据上述变更更新《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供投资者查阅。
3、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 2026年9月15日起,修订后的《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江长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6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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