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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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星行中心A座7层展厅VIP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02名,代表股份数1,061,74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2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数801,624,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95名,代表股份数260,125,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0%。

  9、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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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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