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16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先生。
7、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4人,代表股份87,327,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7,3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9,942,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9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人,代表股份416,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
9、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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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由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徐渊、周清
(三)结论意见:
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