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校门口停车送娃,丈夫醉酒挪车被吊销驾照起诉交管部门

潇湘晨报
 来自北京市

湖南怀化一女子将车停校门口后下车送娃,辅警喊话挪车,副驾丈夫自行挪车被查出醉驾吊销驾照。男子不服处罚,起诉交管支队与市政府。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判决,法院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底,黄朋的妻子驾驶一辆皮卡送娃,黄朋因喝了酒坐在副驾位上。妻子将车停路边后下车送娃,巡逻辅警发现其车辆占道影响交通,通过车载喇叭喊话要求移车。

眼看妻子未归,黄朋听到喊话后,下车进入驾驶室,驾驶该车向前行驶约30米后掉头返回,仍停在靠路中线位置。几分钟后,再次被催促驶离,黄朋又驾车向前行驶约50米。这时,巡逻人员发现黄朋有酒驾嫌疑,将车拦停。整个过程,黄朋累计开车距离约100米,时长约8分钟,行驶途中还存在接打电话行为。

民警对黄朋呼气酒精测试认定醉驾,血检乙醇含量198.9mg/100ml,公安以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追究刑责。公安局吊销黄朋驾驶证,黄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复议维持原处罚。

黄朋认为自己是听从执法人员移车指令,进行临时挪车,不存在自主酒后开车的故意。今年5月,黄朋将交管支队、市政府起诉到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执勤人员喇叭喊话,针对的是违停车辆,目的是消除道路通行妨碍,不等于许可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法院特别释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独立责任形式,刑事不立案或撤案,不必然免除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即便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也应当对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对原告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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