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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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诉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一审程序,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4,061,380.59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被告: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4,061,380.5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61,380.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阶段计算,暂算至2026年2月11日利息为1,692,665.08元);

  以上合计15,754,045.67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 《新园热源厂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新园热源厂锅炉房、煤库、办公楼、脱硫厂房、泵房及水池、脱硝车间、输煤栈桥等除烟囱以外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等建设工程,合同同时对计价标准、付款节点、工期、质量等作出明确约定。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总造价为40,475,900.5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14,061,380.59元未予支付。被告认为,原告申报的结算金额与实际工程造价差异巨大,故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五)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起诉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近日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募投资金账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营业部0330010102000033665因诉讼被冻结10,000,000元。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为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属工程款结算争议。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应诉,有信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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