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6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马旭耀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3人,代表股份485,921,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5,530,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2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120,391,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股份29,235,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040,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19,194,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61%。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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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佳芯、姜书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佳芯、姜书迪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