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6日,河南省原焦作中旅银行副行长朱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逮捕。2024年6月26日,焦作中院二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
对此,朱某的弟弟朱先生说,在一审阶段,律师孙某曾主动找到他的嫂子,称可以打点关系帮朱某减刑。后经亲戚的朋友介绍,出于信任,他们先后给孙某了56万元,但他后来觉得被骗,遂要求退款。孙某先后退款30万元。
2025年,朱先生向焦作市律协投诉。12月11日,焦作市律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朱先生不服,认为孙某涉嫌诈骗或行贿,再次申请司法部门立案。2026年1月28日,经协调,孙某向朱先生退款24万元,朱先生撤回投诉。
对此,焦作市律协称,该投诉已办结,关于是否深入核查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需协调专人回复。焦作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后,协调专人回复。

9月1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就此案采访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他表示,若朱先生反映属实,且有录音证据,律师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还涉嫌刑事违法,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律协应对可能涉嫌的违法线索深入核查。
焦点一:“打点关系”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胡磊表示,从律师执业规范的角度来看,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的法定职责是通过合法的辩护、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打点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司法裁判。
孙某作为执业律师,主动向家属声称可以花钱打点关系、影响案件量刑,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此外,孙某涉嫌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本案中,家属与律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律师费是26万元,但家属实际转账了56万元,30万元超出协议约定,律师可能涉嫌私自收费。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焦点二:该律师是否涉嫌违法?
胡磊认为,律师孙某以“打点关系帮减刑”为名收取家属财物的行为,明显违法,且可能同时触及刑事犯罪、律师执业违法和行政处罚多个层面,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孙某的行为首先存在诈骗的重大嫌疑。本案中,孙某在录音中明确声称需要花钱“做工作”,先后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家属50万元,但从最终结果来看,其声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受贿罪”“把刑期降下来”等承诺全部没有兑现,且其说法前后矛盾,连具体的行贿对象都无法自圆其说。如果经查证孙某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实际去“打点关系”,只是利用家属急于让被告人轻判的心理,虚构有关系、可以影响司法裁判的事实,骗取家属巨额财物,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金额5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旦认定为诈骗,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如果孙某确实将部分款项用于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还可能触犯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本案中,孙某在录音中明确提到,要通过关系人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工作”,如果这些说法属实,且确实有款项流向了司法工作人员,那么孙某的行为就不仅仅是诈骗,还可能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家属虽然支付了所谓的“打点费”,但如果家属是被孙某欺骗,以为孙某真的有关系可以运作,主观上并没有直接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故意,那么家属可能不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但孙某作为中间环节的操作者,其责任无法免除。
焦点三:当事人声明撤回投诉,是否意味着司法局、律协可以不再深究核查?
当事人收到退款并撤回投诉,解决的只是家属与律师之间的民事服务费纠纷,不能成为司法局、律协对律师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线索停止调查的理由。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属于公权力机关依职权查处的范畴,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私了”。
退款行为本身并不能否定其之前行为的违法性,更不能消除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焦作市司法局和律协如果真正履行了监管职责,就应当对家属反映的“律师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费用”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孙某是否确实存在诈骗、行贿、私自收费等违法行为。
如果经查证,孙某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经查证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还律师一个清白,而不是用“当事人已撤诉”这种含糊其辞的方式回避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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