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18日
重要提示
1、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6年06月1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4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028302,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代码为028303。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本基金自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30日,通过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阶段暂不开通直销机构发售渠道,投资者在认购阶段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的,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有效认购金额计算,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可于T+1日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后的第二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6年09月18日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susingfund.com)等规定网站上的《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有关销售机构的销售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22-8862)和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2-8862)或直销中心电话(021-60160848),垂询认购事宜。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8、风险提示
(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个月(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得少于6个月。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6个月以上,面临在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赎回无法确认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净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3)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① 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存在差异。同时,存托凭证具有证券交易普遍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b.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发行主体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
c.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d.若存托凭证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② 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a.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本基金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同时,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b.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另外若发行人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的,投资者投票权利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c.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果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d.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本基金取得分红派息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也可能导致本基金实际取得分红派息与境外投资者存在一定差异。分红派息还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法规政策等发生延迟或税费。
e.本基金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③ 与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a.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由于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
b.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境外基础证券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影响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因境内外市场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的不同,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也可能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c.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境外基础证券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存托凭证交易价格波动。
d.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②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③ 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④ 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本基金所持仓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6)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7)投资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 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② 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③ 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④ 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于 T+4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⑤ 投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a.香港互认基金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投资标的主要包括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简称为“境外”)的金融工具,投资香港互认基金面临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境外特殊标的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境外投资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II.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III.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战争、罢工等)可能导致当地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从而给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香港互认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IV.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从而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V.汇率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计价基础货币可能为美元、港币等外币, 因此, 本基金以人民币投资香港互认基金, 可能承受由于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VI.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香港互认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额外税项,影响香港互认基金收益。
VII.境外特殊标的风险
不同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标的可能包括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评级的债券、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商品、期权、股票挂钩票据等衍生工具等。
这些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投资标的存在特殊风险,可能使得香港互认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b.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需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如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符合互认基金的条件或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相关香港互认基金可能会暂停或终止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还可能面临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税收风险等,从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香港互认基金暂停或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基金管理人或互认基金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或监管部门终 止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相关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此外,香港互认 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香港互认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互认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III.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香港互认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 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 进行。
IV.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 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 内地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存在差异,例如香港互认基金份额转让需支付 香港印花税以及份额转让定额税项,内地个人投资者从香港互认基金分配获得的收益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等,以上税收差异可能使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的投资收益和回报受到影 响。
V.名义持有人机制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注册登记规则不同,内地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互认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互认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互认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 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VI.强制赎回风险
对于内地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互认基金规定的最低持有额,互认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 基金份额一并被全部赎回。除此之外,若互认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投资者继续持有互认基 金份额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或其他互认基金要求(如可能对互认基金或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 强制赎回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互认基金份额。
VII.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差错处理差异的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根据适用的法规以及各自基金合同约定,其在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估值错误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的过错责任方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责任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关投资风险。
⑥ 投资于商品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包括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由此可能间接面临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商品期货市场波动风险等投资风险,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⑦ 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公募REITs 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b.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d.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e.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f.公募REITs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⑧ 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⑨ 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⑩ 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11 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全市场的基金品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纳入上述评价体系。在上述过程中,出于基金业绩、费率水平等因素,可能出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评分整体较高,本基金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情况,当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发生经营风险时,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投资,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12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港股通 ETF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股票、港股通 ETF,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I.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I.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 ETF 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及ETF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III.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IV.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V.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VI.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VII.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VIII.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X.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 ETF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X.港股通 ETF 清盘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I.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II.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III.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
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IV.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V.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VI.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紧急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VII.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VIII.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IX.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X.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XI.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 ETF 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XII.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XIII.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及港股通ETF。
(4)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7)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混合(FOF)A”,代码:02830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简称为“苏新知行致远多资产6个月持有混合(FOF)C”,代码:028303
3、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4、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7、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含存托凭证)、境内股票型基金、境内混合型基金等境内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10、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设置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30 亿元,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累计金额超过3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11、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3、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得到100,055.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00,000/(1+0.50%)=497.51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497.51=99,502.49元
认购份额 = (99,502.49+50)/1.00=99,552.4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认购、追加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直销中心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每日9:00-17:00(开户业务办理至每日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营业)。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申请。
(3)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7)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susingfund.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8)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直销账户。
3)个人投资者:
①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个人投资者》;
②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如为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件);
③ 出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并留存复印件;
④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个人投资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个人投资者》及《电子交易协议书一个人投资者》。
具体材料详见本公司网站上(www.susingfund.com)《个人开户业务指南》。
4)机构投资者:
① 填妥由授权经办人签字及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机构投资者》;
② 可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③ 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的复印件,或填写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⑤ 《基金业务印鉴卡一机构投资者》;
⑥ 该机构对授权经办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机构投资者》;
⑦ 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⑧ 签署一式两份的《电子交易协议书一机构投资者》;
⑨ 填妥《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机构投资者》、《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机构投资者》、《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机构投资者(如需)》、《受益所有人信息表一机构投资者》并提供股东名单及董监高信息;
如开立产品户,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 产品批复或产品报备复印件;
② 合同首页及盖章尾页。
具体材料详见本公司网站上(www.susingfund.com)《机构开户业务指南》。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5)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致电直销中心索要账户确认单。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个人使用个人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机构使用机构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
(2)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苏州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户名: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直销账户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
银行账号:89010078801100009006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生成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4)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 填妥由本人签字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个人投资者》;
② 能证明付款信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③ 开户证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 填妥由交易类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机构投资者》;
② 能证明付款信息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① 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但投资者应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② 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或认购失败情形。
(四)销售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销售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均可接受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注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其它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设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30年
联系电话:4006228862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汪小敏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田淑君
联系电话:4006228862
网址:www.susingfund.com
(2)销售机构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s://cor.spdb.com.cn
3)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客服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www.hfzq.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515号世博天地写字楼T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820-993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其它销售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4、登记机构
名称: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1栋6层
法定代表人:卢凯
联系电话:4006228862
联系人:陶浩然
联系电话:4006228862
网址:www.susingfund.com
5、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陈臻
经办律师:陆奇、陈雅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雅秋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