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网讯:近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的通知》,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两种使用情形,通知自9月20日起施行。
物业费提取方面,常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每人每年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每年提取总额为该套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且不超过3000元。
装修提取方面,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每人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发票金额,且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两类提取均要求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装修提取还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5年,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且不超过5年。
通知明确,缴存人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的,配偶不可办理装修提取;建造、翻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的,可参照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
申请上述提取需提供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发票或装饰装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并签署提取行为真实性承诺。查实虚假情形的,将追回提取款项并按违法违规提取处理。
背景方面,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9月20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由原有6种拓展为9种,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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