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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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重要提示】

  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6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6〕24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日历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在T+7个工作日内(含)将已变现的基金财产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自动赎回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的赎回份额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若存在未变现的资产,登记机构将于该部分资产变现完成后,将对应款项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位基金份额所分配的资产金额按照资产变现完成后的净额进行计算,单位基金份额对应的总到账款项可能与封闭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提示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基金份额自动赎回的,则办理日相应顺延。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自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3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募集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用适用的认购费率按照单笔末日比例确认的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项。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不设级差限制;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4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5、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合约上的禁止或限制或其他障碍。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enganfunds.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7、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8、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9、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风险提示: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的风险,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本基金发生风险时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封闭期为63个月,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到期日对基金份额进行自动赎回,并于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及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简称为:“鹏安安瑞63个月封闭式债券”,代码:029229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封闭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将终止运作并进入清算期进行资产处置,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杨彬

  联系人:张赟铂

  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peng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自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3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各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本基金募集期内,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三)费率结构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费率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

  4、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3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75.09份。

  (四)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不设级差限制;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不设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低于5亿份。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80亿元的,将提前结束募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若累计募集金额达到或超过8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公司将及时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当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按比例部分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柜台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二)个人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已开通微信交易系统,个人投资者可访问鹏安基金微信服务号登录本公司微信交易系统,或按照官网www.penganfunds.com披露的有关提示办理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2)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5: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鹏安基金官网下载填写:

  2)《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

  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认购申请及资金的缴付: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4)缴款: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2201010010079911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641001018

  (三)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5: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4)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加盖单位公章)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开户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加盖骑缝章)(需加盖单位公章)

  7)《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信息登记表》(235号文件规定豁免单位除外)(需加盖单位公章)

  8)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涉及股权和控制权的部分)或其他法定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9)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或产品投资者)(需加盖单位公章)

  鹏安基金官网下载填写:

  10)《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1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法人章)

  13)《印鉴卡》(需加盖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字)

  14)《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15)《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16)《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专业机构投资者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18)《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19)《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无需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20)《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豁免机构无需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

  3、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经办人与开户资料中授权委托书不一致需要提供)

  3)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4、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账户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22010100100799112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641001018

  (四)注意事项

  1、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直销柜台经办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办理开户业务。T+2日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柜台经办人员查询账户开立确认结果,并获得账号。

  2、已完成账户开立的直销客户应于认购T日15:00之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的直销资金募集账户。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5:0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直销柜台经办人员查询资金募集账户到账情况,办理资金存入业务。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满足如下情形,本基金达到备案条件: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杨彬

  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2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72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898-66116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杨彬

  联系人:张汉锋

  联系电话:(0898)-66116893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932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沈俐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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