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遂宁一起案件一审宣判。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此前,20多岁的女子李某在当地KTV与朋友饮酒,随后与男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情绪失控离开KTV,前往附近河边跳河,经抢救无效身亡。
李某父母起诉称,2025年8月13日晚10点至14日凌晨3点,李某与朋友张某、王某在当地某KTV饮酒,时长5小时,李某严重醉酒,意识模糊、行为无法自主控制。饮酒结束后,李某因醉酒与男友发生争吵,情绪极度激动,后脱离张某、王某等看管,前往附近河边跳河,抢救无效死亡。
他们认为,张某、王某未尽劝阻、看管、救助义务,放任李某过量饮酒、独自离开;涉事KTV违规凌晨营业,超时经营加重风险,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父母将张某、王某、KTV及其老板告上法院,共索赔3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张某、王某均为00后女孩。2025年8月13日晚,李某、张某进行酒水推销,两人及王某均喝了酒,后李某与男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14日凌晨3时许,因李某手机没电,王某去拿充电宝,返回后发现李某不见。3时43分,李某向王某发送“下辈子见”,还发送“拜拜”。王某向李某发出视频申请,李某未接听。凌晨4时10分许,有路人发现李某跳河。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辩称,李某因感情纠纷自杀,与自己无关,事发当晚其未与李某在同一包厢喝酒,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称,李某死亡结果与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KTV经营者则称,李某自杀发生在距KTV数公里外的大桥上,完全超出KTV管控范围,其不具备预见和阻止能力。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跳河的损害后果具有明确认识,其自愿放弃生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系法律意义上的“故意”。王某、张某与李某虽有饮酒行为,但并无证据证实李某发生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李某父母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李某跳河地点位于KTV外,超出KTV的安全保障管控范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