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突发疾病身亡,因抢救超50小时,不被认定工伤!最高检抗诉成功,子女获赔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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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贵州一职工在岗突发疾病送医抢救,

原审以初诊至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

不予认定工伤,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直至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家属最后领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事件回顾:

员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吴某平生前系贵州省某州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送医救治,2021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平的子女吴某军、吴某琴对该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当地人社局重新对吴某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

员工从医院初诊至死亡超过48小时,

不予认定工伤

该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吴某平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

《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吴某平的门诊初诊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8时55分;

入院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42分;

宣告死亡时间是2021年5月1日12时08分。

以初诊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至宣告死亡已超过48小时,即使以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亦超过48小时。

吴某军、吴某琴对再审判决不服,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法院再审:

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情形,

认定为工伤

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法院卷宗、查阅病历、走访经治医生、职工同事等方式查明——

吴某平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被送到医院门诊后,按照要求送至发热门诊排除新冠肺炎;

然后送到内科门诊进行简单询问病史和查体,随即于11时42分办理入院手续并进行CT、B超等检查,12时50分进行病史采集、初步体格检查,13时开医嘱进行抢救;

2021年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出现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8.0mm,对光反射消失等,且此后病情无任何好转;

医生于2021年5月1日12时08分宣布临床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再审判决认为超过“48小时”是因为其认定的起算时间(初次诊断时间)和死亡时间存在错误——

■ 认定的起算时间存在不当:

吴某平在发热门诊仅是对新冠肺炎进行排查,并未进行疾病诊疗,该门诊诊断时间不应当认定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强调的是抢救时间,起算点应是距离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

■ 认定医生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吴某平死亡时间存在不当:

吴某平在2021年5月1日11时20分时已无心跳和呼吸,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8.0mm,对光反射消失,死亡已经不可逆,且之后一直无好转,故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至于5月1日12时08分医生宣布死亡,是其家属、医疗机构未放弃抢救手段的结果。

家属坚持继续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不宜以继续抢救耽误的时间为由将死亡时间推后、不认定工伤。而且,吴某平入院后病情持续加重,转入ICU科进行重症监护治疗,之后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后进行抢救,可认定为连续抢救。

从4月29日13时进行抢救,到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其后,吴某平的家属依法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经历罕见的两轮再审,

案件终于得到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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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FM93交通之声等

编辑: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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