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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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字〔2026〕22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临住字〔2026〕14号)第十一条调整为: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取类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3年;
(二)其他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限为5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失信主体在惩戒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认定为新的失信行为的,自新《认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失信主体未全额退回违规套取的公积金资金或未结清违规贷款的,持续实施失信惩戒;自其全面配合整改、全额退回违规资金或结清违规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业务惩戒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文字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44号)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中心对《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做出相应调整。
二、政策调整前后的主要差异?
答: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失信惩戒管理业务限制期限的变化,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前,业务限制期不区分公积金失信行为类型,均为5年;调整后,提取类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改为3年,其余公积金失信行为业务限制期改为5年。
三、通知的生效时间?
答:通知调整内容自2026年9月20日生效。有效期至2031年6月15日,与管理办法有效期保持一致。本通知生效前,已按《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原业务限制期规定,进行失信惩戒管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来源:琅琊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