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促治作用,严厉打击入网餐饮经营各类违法行为,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我市现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永修县某某猪脚饭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修县某某猪脚饭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发现"顶好添之彩"复配着色剂(橙红色)1瓶,配料包含胭脂红、日落黄等成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叉烧进行抽样送检。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叉烧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永修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猪脚饭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该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典型的餐饮经营者违规使用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案件。当事人在制作叉烧过程中添加含有日落黄、胭脂红的复配着色剂,违反了GB 2760-2024标准中关于肉制品不得使用该类着色剂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掌握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暴露出部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依法查处的方式,严厉打击了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着色剂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查处对同类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为追求产品卖相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武宁县某小馆餐饮店涉嫌经营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及使用无中文标签酒调酒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馆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了6种已开封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材料,另在该店酒吧内有三瓶已开封使用的进口酒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无中文标签酒调酒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违法情形叠加,既有过期食材使用问题,又存在进口酒水标签不合规问题,违法情节更为典型。多种过期食材投入食品加工,大幅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无中文标签进口酒水,不符合进口食品经营规范,消费者无法知晓产品信息、存在消费安全隐患。该案查处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餐饮加工、酒水销售全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商户严守食材、酒水双重经营标准。
案例三、湖口县某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制腌腊肉案
案情简介: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对该店在售自制腌腊肉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后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自制腌腊肉相关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案情评析:腌腊肉制品脂肪含量高,储存不当极易发生氧化酸败。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对自制食品同样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缺乏足够认识,认为“自己做的没问题”,忽视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案的成功查办警示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尤其要对腌腊肉制品等脂肪含量高、易酸败的品种,严格落实储存温湿度控制、定期检测等关键措施。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检为手段、以问题为导向”的精准监管理念。对自制腌腊肉等高风险品种保持常态化抽检覆盖,坚持“发现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片”。
案例四、湖口县某餐饮店使用鱼糜制品食材冒充龙虾肉食材制售菜品案
案情简介: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的“水煮龙虾球”菜品存在货不对实问题。经现场检查、平台页面核验及食材溯源调查确认,该餐饮店在外卖店铺中将菜品命名为“水煮龙虾球”,名称极易让消费者认定菜品核心原料为龙虾肉,但实际制作、售卖过程中,全程使用普通鱼糜制品替代龙虾肉,菜品配料中无任何龙虾肉成分,店铺未如实标注食材真实品类,菜品名称与实际原料严重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此次案件查处直击线上小微餐饮菜品标识管理漏洞,坚决纠治经营者虚假误导宣传的违规行为,督促其如实公示菜品原料信息。不仅有效防范了食材品名不实带来的消费欺诈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以个案警示全域规范外卖餐饮宣传行为,维护辖区公平诚信的食品经营市场秩序。
案例五、德安县某木家日式料理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0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德安县某木家日式料理店购买的肉松军舰,这款产品实际添加为肉粉松,商家宣称是肉松,商家涉嫌虚假宣传。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其美团店铺后台商品公示信息。经查实,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平台涉案“肉松军舰”商品详情页面,将产品主料公示、宣传为“肉松”;但当事人实际制作、售卖该款肉松军舰所使用的原材料为金丝猪肉绒,并非完整肉质纤维的传统肉松,不符合GB/T 23968-2022《肉松质量通则》中肉松的定义:“肉松(纯肉,不得加豆粉、淀粉、植物蛋白)仅单一畜禽瘦肉,经煮制、炒松制成蓬松长纤维,无食用油复炒、无豆粉辅料”。其商品宣传标注的主料名称与实际原材料成分、实物用料不一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对外公示商品主料信息,未如实、客观反映产品真实用料情况,通过不实标注主料名称的方式对商品质量、原料成分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原材料、品质规格产生错误认知,误导消费者消费。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在美团销售4单,单价8元,货值金额共计32元,违法所得3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德安县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涉案食品后产生不良反应或损害健康的证据材料,该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近年来,随着网络餐饮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美团等外卖平台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在平台页面虚构食品主料信息、以次充好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本案商家通过虚假标注食品主料信息,以低成本“肉粉松”冒充高成本的“肉松”进行销售,实质是以不实宣传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更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同类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此类虚假宣传行为,清晰界定了网络餐饮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边界,斩断了低价“擦边球”的生存链条,警示所有网络食品经营者线上宣传与线下实物必须完全一致,必须如实标注食材成分,这对净化网络食品经营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德安县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未检疫的肉类行为案
案情简介: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冰柜内发现两袋无标签标识,无检疫证明透明袋装肉类,现场无法提供该批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及检验检疫相关材料,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肉类,并予以警告、罚款。
案情评析:此案涉事餐饮店采购并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加工售卖,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直接威胁了就餐群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市场监管局就该行为依法严惩,既震慑餐饮从业者严守肉类采购检疫底线,也警示经营主体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切实筑牢餐桌安全防线。
丨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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