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新增一处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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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民政局地名公告(2026)002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单位)批准,下列名称为标准地名,准予使用,特此公告如下:

在各类标识、公文证件、公开出版物、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等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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