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向同学借摩托车,
搭载好友回家,
途中与对向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后座好友十级伤残,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小林与小高系好友,两人均为未满16周岁在校中学生。2025年9月,小林借同学小张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搭载小高从武冈市区返回家中,回家途中,小林驾驶的摩托车与大壮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小林、小高受伤及两车受损。湖南省武冈市交警大队认定大壮违法超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林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高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发后,小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小高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小高出院后,各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高遂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壮及大壮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小林及其父母、小张及其父母赔偿小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小张虽未承担事故责任,但并不等同于没有民事责任,小张作为案涉摩托车的所有人,将摩托车借给同为未成年人的小林,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小张应当对小高的损失在其过错范围内与小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酌情认定大壮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林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张对小林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中的20%与小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大壮及其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后,小高的剩余损失为15333.29元,即小林应当赔偿原告15333.29元,小张在3066.66元(15333.29元×20%)范围内与小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林、小张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小林、小张的赔偿款由小林、小张各自的监护人赔偿,此款可以先从小林、小张各自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两人的监护人赔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条并未明确“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赔偿范围,导致司法实践出现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将民法典该条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形态明确为共同赔偿责任,故法院在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判时,应在明确机动车使用人责任的前提下,判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某一责任比例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守法出行,是家庭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风险高,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亦须审慎,切勿因友情或侥幸,让赔偿责任累及家庭。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否则将为子女的过错“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武冈法院 作者:唐少勇 王恩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