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全市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行为,各区多措并举、创新监管。为进一步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全方位筑牢网络食品经营防线,切实守护群众消费权益,现将三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京某科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京东网店某名酒旗舰店销售的高粱纯粮原浆、VIP品鉴酒等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宣传页面中,关于“陈年窖池200余口,酒厂已有40+年历史”“百年窖池”等内容不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涉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网络酒类商品宣传上虚构窖池数量、酒厂历史,自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例。酒类商品宣传必须坚守真实合法底线,不得虚构生产规模、经营历史、酿造环境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南京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语广告案
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南京某公司销售的黄精五黑粉、陈皮莲子绿豆沙、陈皮莲子红豆沙、阿胶玫瑰五红粉、铁棍山药粉的广告网页中,宣传其产品有补中益气、除风湿、治百病等词语。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黄精黑芝麻五黑粉、陈皮绿豆沙、陈皮红豆沙、阿胶玫瑰五红粉、淮山铁棍山药粉均属普通食品,却在详情页使用大量医疗用语:五黑粉宣称“入通于肾”“益肾良品”“久服轻身延年”等内容,引用《黄帝内经》《名医别录》暗示补肾养发功效;陈皮绿豆沙、陈皮红豆沙宣称“药用价值”“统治百病”等内容;阿胶玫瑰五红粉宣称“补足损耗”“舒缓情绪”“富铁养心”“逆龄之王”等内容;淮山铁棍山药粉则直接针对“玻璃胃”“反酸烧心”等胃病症状,标注“肺虚咳嗽者、糖尿病患者”等适宜人群,并以“药食同源”强化药用属性。
当事人虽辩称上述内容系中医科普,但作为普通食品经营者,使用“统治百病”“药用价值”等明确医疗用语,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或保健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涉事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拼多多平台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普通食品广告宣称医疗功效、混淆食品与药品边界的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不得借中医科普名义使用医疗用语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南京某公司涉嫌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南京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上发布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有一款普通食品“巴西莓抗氧化‘粉’”,该产品制作时使用“酸奶”“草莓”“树莓”“椰子脆片”“蓝莓”“香蕉”“火龙果”等食材。
当事人在案涉食品的销售页面商品名称处表述有“抗氧化”字样,在商品描述中有“巴西莓粉”字样,但无法提供上述“抗氧化”字样的相关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自有网络店铺发布,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及时修改案涉食品名称和商品描述;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低,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的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保健功能,避免引人误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