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全市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始终认真贯彻落实禁放工作部署,坚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天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两起涉烟花爆竹案件,2人被依法行政处罚。
日前,公安滨海分局海泰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在滨海新区高新区物华道与桑苑路交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并在现场发现烟花爆竹燃放痕迹,后通过周边走访,成功锁定嫌疑人李某某并将其抓获。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为取乐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前不久,公安蓟州分局接北京市公安局移交线索,在我市蓟州区官庄镇小彩各庄村,女子李某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经民警对李某某询问取证,其如实供述自己在自家猪圈及另一处长期无人居住的亲属所有的房屋内存储烟花爆竹。目前,李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机关提示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公安滨海分局、公安蓟州分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文字:徐福辰
编辑:宋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