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打“减肥针”!乌海一人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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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海勃湾区某美甲美睫店铺人员王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给顾客注射减肥针,该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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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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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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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1.医疗美容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关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注射、穿孔、激光等创伤性或侵入性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内由执业医师实施,且开展范围应与许可项目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在生活类美容机构或自行在家做医疗美容,风险极大,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

2.医疗美容的本质是医疗行为。切勿因贪图便宜或心存侥幸,将生命安全置于险境,务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广大市民就医求美时务必核验机构及人员资质,谨防上当受骗,远离“非法医美”。

来源:海勃湾疾控

编辑:杨爽

初审:李新华

二审:杨勇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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