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生育新政:婚假15天,二孩三孩产假延长,还有现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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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号)精神,加快构建“婚恋—生育—托育—养育—教育—安居”一体化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八条措施。

01

倡导积极婚育观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新婚夫妻发放结婚红包或消费券。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查。

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婚恋交友服务,创作健康向上的婚育主题文艺作品,扎实推进婚俗改革,抵制高额彩礼,治理大操大办。

大力倡导尊重生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02

完善婚育休假制度

全面落实《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具体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婚假延长至15天。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子女在十堰落户的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产假分别延长15天、30天(自公布之日起,仍在休假的女职工可参照新政策执行)。

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在十堰落户的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按600元/月的标准发给产妇6个月产假补助(自公布之日起生育的产妇按新政策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设置生育友好岗、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职工生育、养育子女提供便利。

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落实相关用人单位支持政策。

03

开展生育力保护行动

中学、高校及有关社会组织应普及青春健康教育,推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开设早孕关爱门诊,降低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数量。

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强化母婴安全机制和生育友好理念,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鼓励开设产科的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设孕产妇心理健康门诊,积极预防孕期和产后抑郁、焦虑,改善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体验。提高产妇分娩补贴标准,生育二孩、三孩的,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为新生儿免费开展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04

强化辅助生育保障

在市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成功怀孕分娩的,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贴。

全面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住院分娩“零自付”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使用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的,服务包内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保障;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提高至1000元,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05

0至3岁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增加普惠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到2028年,茅箭区和张湾区分别至少建成2家,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公办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机构,并逐步提升覆盖能力。

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发展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

落实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支持政策,普惠性托育机构每招收一名0至3岁婴幼儿入托,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机构不低于300元/月·人的运营补贴。

06

落实育儿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对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300元/月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07

落实育儿优惠政策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籍在读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在籍在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到2027年实现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60%以上。

统筹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细化落实多孩家庭“长幼随学”优待政策,减轻家长接送负担。

持续巩固“双减”成果,统筹资源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着力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

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尤其是优质普通高中资源供给,稳步提升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比例。

08

实施住房优先保障政策

强化保障性住房政策倾斜,支持各级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

对政策发布后符合国家规定新生育二孩、三孩的十堰市户籍夫妇,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十堰市的,在本市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时,分别给予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消费券,孩次可叠加享受,消费券具体金额由不动产登记地县(市、区)政府确定。

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十堰户籍生育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人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育子女,对自住住房进行适儿化改造,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逐步拓展公积金支付范畴,用于交纳物业费、暖气费等。

同时

市卫健委发布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号)精神,构建“婚恋—生育—托育—养育—教育—安居”一体化生育支持体系,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十堰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正式印发实施,涵盖了婚恋支持、产假补助、生育补贴、医保支持、托育服务、育儿优惠、教育保障、住房支持等八个方面,实行现金补贴、假期延长、医疗保障、教育减负、住房优待五类激励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对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全省生育友好建设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任务方向。为精准落实国家、省生育支持工作部署,有效化解婚育、养育、教育领域突出难题,我市立足本地实际,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借鉴外地经验、开展问卷调查、人口数据分析、财政保障资金测算、多层面征求意见等开展充分论证,统筹吸纳部门、县市区及社会各界意见,研究细化务实管用的配套举措,制定出台了《八条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激发群众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八条措施》的核心内容

一是倡导积极婚育观。聚焦婚俗改革和婚恋支持,抵制高额彩礼和大操大办,支持向新婚夫妻发放结婚红包或消费券,营造尊重生育、适龄婚育社会氛围。二是完善婚育休假制度。婚假延长至15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二孩、三孩产假分别延长15天、30天;明确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保障;对生育二孩、三孩未参加生育保险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产妇发放600元/月产假补助;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兼顾生育保障与就业便利。三是开展生育力保护行动。强化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开设早孕关爱门诊和孕产妇心理健康门诊,生育二孩、三孩发放1000元分娩补贴,为新生儿免费开展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四是强化辅助生育保障。对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家庭给予补贴(人工授精3000元、试管婴儿10000元);全面推行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将8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通过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机构、推进托幼一体化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位,到2028年茅箭区和张湾区分别至少建成2家、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公办社区嵌入式托育机构;发放托育机构运营补贴(不低于300元/月・人);落实税费、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六是落实育儿优惠政策。落实300元/月育儿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执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每月2000元/孩)。七是优化教育服务保障。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保教费;到2027年实现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60%以上;落实多孩家庭“长幼随学”政策;巩固“双减”成果。八是实施住房优先保障政策。对二孩、三孩家庭给予购房消费券补贴(孩次可叠加,具体金额由不动产登记地政府确定);多子女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二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支持住房适儿化改造提取公积金。

三、政策对象认定标准

(一)关于符合政策生育: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家庭。

(二)关于孩次认定(除特别说明外):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且存活的子女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孩次顺序计算,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第一孩外,分别享受二孩政策或二孩、三孩政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叠加享受。

四、产假延长和产假补助相关规定

(一)关于产假延长: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子女落户十堰的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在省条例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产假分别延长15天、30天;政策公布当日仍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关于产假补助: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生育二孩、三孩,新生儿落户十堰,未缴纳生育保险无法申领生育津贴的群体,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600元/月发放产假补助,连续补助6个月;一次分娩双胞胎/三胞胎,产假补助不能叠加,单次分娩仅发放一份6个月产假补助。

五、分娩补贴发放规定

生育二孩、三孩的,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一次分娩双胞胎/三胞胎,分娩补贴不能叠加,单次分娩仅发放一份1000元分娩补贴。

六、辅助生殖补贴申领条件

在市内具备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开展治疗,成功怀孕分娩、新生儿落户十堰方可申领;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进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补贴;一次分娩双胞胎/三胞胎,辅助生殖补贴不能叠加,单次分娩只发放一份补贴;市外医疗机构治疗不纳入补贴范围。

七、住院分娩“零自付”相关规定

我市依据省鄂医保发〔2026〕12号文件出台配套落实举措,自2026年6月15日起全面实施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零自付”政策,试行2年。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签约定点机构使用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政策内常规分娩床位、检查、手术、麻醉、基础药品耗材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全额保障。VIP特需病房、美容缝合、高端个性化特需服务以及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等属于基本服务包以外的项目,不纳入“零自付”保障范围,按照现行住院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八、托育运营补贴发放规定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招收一名0—3岁婴幼儿入托,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入托人数按不低于300元/月・人将运营补贴直接发放至托育机构,按实际全日托入托婴幼儿人数核算,用于减轻托育机构运营压力,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婴幼儿入托不满15天当月不享受,满15天按整月核算;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九、免除学前大班保教费和“长幼随学”的相关规定

(一)免除学前大班保教费: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籍在读儿童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在籍在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主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减免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4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400元/生/月;区级幼儿园、未定等级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或附设幼儿班按照不高于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型公办园进行减免,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二)“长幼随学”优待政策:同一对夫妻或同一法定监护人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含共同生育、重组家庭、收养)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优待政策,新生入学可书面申请安排至兄姐就读公办学校。具体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审核落实。

十、实施住房优先保障政策的具体规定

(一)购房消费券:仅限政策发布后新生育二孩、三孩,新生儿户籍落户十堰的家庭,在本市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小产权房不在补贴范围;二孩、三孩消费券可叠加享受,具体金额由不动产登记地县(市、区)政府确定;孩次计算含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重组家庭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①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至现行标准1.5倍;②十堰户籍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③2022年1月1日后新生育子女,对家庭自住住房开展适儿化改造,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公积金,累计提取上限10万元。多子女家庭是指购房人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或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至少含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含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保障性住房倾斜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将筹集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较大面积房源优先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

十一、关于政策执行时间与衔接说明

(除特殊说明外)政策自公布之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此前已经在实施的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可在落实《八条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国家、湖北省后续出台更新生育支持政策,我市遵照上级新规同步调整执行。

十二、其他说明

《八条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项补贴申领应实事求是,从严查处伪造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补贴等违规行为,对违规申领资金全额追缴,同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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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发布

编辑|桐桐 初审|关尔 终审|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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