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遭前女友亲友殴打,持刀反抗被压制致死,7岁女儿目睹全过程;被告人一审获刑8年,检方提出抗诉:情节恶劣,量刑畸轻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2025年3月的某一天,重庆男子代某与和他同住一个小区的前女友小李及其现男友洪某多次发生纠纷。当日下午,就在双方在小区内发生口角之时,小李的哥哥李某来到现场,和洪某一起对代某进行殴打。代某随即持刀反抗,但仍被对面二人夺刀压制导致窒息死亡,代某7岁的女儿在现场目睹了全过程。

今年8月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月23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代某的家属处获悉,江津区检察院认为,该案量刑情节认定错误、量刑畸轻,已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据刑事抗诉书显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正确,但量刑情节认定错误、量刑畸轻。

首先,被告人李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在代某年仅7岁的女儿面前,长时间压制在其上半身和极易致命的颈部,不顾代某女儿的哭喊和路人的提醒,在代某身体已丧失反抗、刀已被夺下来的情况下,仍继续压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即使存在自首情节,也不足以抵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李某并未真诚悔罪,他在被逮捕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其多次供述与监控视频反映的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李某完全否认自己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在代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李某归案后未对被害人近亲属表达歉意,无任何赔偿意愿。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组织调解、被害人近亲属的多次催促下,其才分3次支付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案发现场画面

检察院坚持认为李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不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但即使勉强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也不应对其减轻处罚,起诉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是合理的。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编辑:芹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