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4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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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就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三
提取材料
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本人借记卡。
四
办理须知
1.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内申请,申请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分次提取的总次数不超过3次,提取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年。
2.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提取间隔满10年(分次提取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准)。
3.装修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并核定提取额度。涉及多个申请人的,应同时到场办理;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不予提取。
五
信用管理
申请装修提取的,应现场签署承诺书。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装修事实、申请材料等进行多形式核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拒不配合的,将不予提取。如发现有骗提、套取等行为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苏州房金〔202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进行装修的,可就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
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金额,且不超过15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三)提取材料
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本人借记卡。
(四)办理须知
1.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内申请,申请时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分次提取的总次数不超过3次,提取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年。
2.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提取间隔满10年(分次提取的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准)。
3.装修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申请时一次性提供并核定提取额度。涉及多个申请人的,应同时到场办理;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不予提取。
(五)信用管理
申请装修提取的,应现场签署承诺书。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装修事实、申请材料等进行多形式核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拒不配合的,将不予提取。如发现有骗提、套取等行为的,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郑重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装修提取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协助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支付凭证等便利条件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四、政策问答
1.装修提取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次提取?
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未超过核定的提取额度,可根据实际选择“一次申请、分次提取”。例如,2026年11月20日申请时核定的提取额度为10万元,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规定留存额后的余额为8万元并全部提取,则在2029年11月19日前可最多再提取2次,金额不超过2万元。
2.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本《通知》所述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应在本次政策实施日期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开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购买方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销售方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住宅装饰装修经营范围的企业。发票应同时载明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建筑服务类)、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房屋坐落)等,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
3.申请装修提取所需的支付凭证和借记卡有什么要求?
答:支付凭证指与装修发票信息相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签购单等付款凭证,付款人、收款人应与发票购买方、销售方名称一致。借记卡需为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本人I类借记卡。
五、案例解析
假设缴存人张某和配偶钱某名下有自住住房A和B,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1.2026年10月取得房屋A的装修发票,2027年10月可以就装修A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在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2027年3月又取得房屋B的装修发票,2027年10月两人可以分别就装修A和B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就家庭名下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
3.装修房屋A时共支付装修费用16万元,2027年11月1日申请时张某账户有6.5万元,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5000元;钱某账户有4.3万元,月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3000元,两人就装修房屋A分别可以提取多少金额?
答:申请时张某最多可提取6万元(6.5-0.5=6);钱某最多可提取4万元(4.3-0.3=4);两人合计可提取10万元。在2030年10月31日前,合计可再提取不超过5万元(15-10=5)。
4.张某和钱某就装修房屋A,于2027年10月申请提取公积金,并选择分次提取,最后一次提取时间是2029年8月31日,则他们什么时候可再次申请装修提取?
答:张某和钱某再次申请装修提取,应自2029年8月31日起满10年。
后续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装修市场行情、资金运行情况等,动态优化调整政策。
来源|“苏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编辑|苏小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