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起,《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进一步明确住院医疗、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生育医疗及大病保险等保障待遇,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据了解,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报销费用总和不超过18万元;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住院待遇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达州市行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起付标准100元,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省外医疗机构1800元。自主异地就医的,起付标准提高至省内(含重庆市)市外1500元、省外2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90%,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
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70%,个人承担30%,每人每年报销限额120元。
门诊慢特病待遇方面,33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60%报销;29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方面,采取药物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但未达到申办门诊慢特病标准的参保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医保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生育医疗保障方面,参保居民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400元。因生育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因终止妊娠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限额支付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限额支付200元。
大病保险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原则上按达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按年度累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分段累进支付:0至5万元(含)按6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按80%支付。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执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朱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