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惠安一餐饮店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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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惠安县螺阳镇一餐饮店因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惠安县消防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惠安消防决定给予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审批手续,切勿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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