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配偶知情权,生命高于片面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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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重庆地方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事实告知配偶、申请结婚登记方为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据重庆人大消息,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第十四条第一款);同时设定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即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重庆此次地方立法先行一步,在隐私与健康权之间划出清晰标尺,进一步强化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

长期以来,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一定的“重隐私保护,轻依法告知”的片面解读。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其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但艾滋病感染者不告知配偶怎么办?20年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罚则和兜底的补救措施,导致告知义务长期未得到全面执行。部分感染者出于恐惧歧视等顾虑选择隐瞒病情,配偶身处暴露风险却无从知晓;医疗机构也陷入法律伦理两难:恪守医疗保密义务,可能坐视持续传播风险;主动向配偶披露,又容易触碰隐私保护红线。

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是权利;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同样是权利,且是更大更迫切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优先保护。向配偶作风险告知,是针对特定主体的风险提示,而非向不特定公众泄露隐私。

此次重庆地方立法设定的告知兜底机制为:感染者和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该立法逻辑仍坚持感染者自行告知为首要义务,代为告知仅作为后置兜底。

公共卫生立法是对多重法益的精细权衡。隐私权同样不是绝对的盾牌,不能用来遮蔽对第三方生命健康的现实威胁。如果片面强调感染者隐私绝对化,会让无辜配偶承担本可避免的感染风险。

在落实艾滋病感染者告知义务方面,地方立法已有探索。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2021年《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2年《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禁止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侵害其隐私,是法律竖立的红线。如果毫无边界地放开医疗信息披露,会打击高危人群主动检测意愿,反而造成隐匿传播,损害整体公共安全。地方立法先行探索,恰恰是践行比例原则:以最小限度的信息披露,实现阻断传播风险的公共卫生目标。

隐私值得尊重,但不能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医疗保密不是绝对的,当生命面临真实暴露风险,法律必须给风险一方知晓真相的权利。此次重庆地方立法为全国层面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体系积累地方治理经验,推动构筑本土伴侣通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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