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期,“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相关话题词登上热搜,关于如何保障感染者的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引发热议。
9月2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明确感染者和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等,如未履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这意味着,重庆本地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告知配偶的义务,配偶有权知悉患病情况。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图源:重庆市人大官网)
《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款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艾滋病接触史等与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护人员;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随访和指导,离开居住地一个月以上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时,主动告知负责随访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感染者和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感染者和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根据重庆市人大官网的披露,前述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图源:重庆市人大官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前述《条例》规定的感染者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意在保护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知情权的同时,提前做好防护,阻断传播风险,但告知对象限定特定人群,并非要求向社会公开个人感染信息。
《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严格区分“向特定相关人员告知病情”和“向社会大众泄露个人隐私”两种情形。仅在保护密切接触者健康的有限场景下定向告知,不允许随意扩散身份、病史等隐私资料,实现流行病学防控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赵良善解释,本条例填补了初筛阳性待确诊阶段的管理盲区,构建起“检测、防护、核查确证”完整防控闭环;压实住宿、娱乐、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防艾主体责任,完善安全套布设、从业人员防艾培训等源头防控举措;清晰划定感染者义务与隐私保护边界,理顺卫健、公安、宣传等多部门防艾职责,为重庆艾滋病防控提供地方性法治依据,有助于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规范防艾工作,兼顾公共卫生安全与感染者合法权益。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是否告知配偶的讨论,已有多地立法明确。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有相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明确,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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