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郑州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01 基本案情
惠济区某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无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02处理结果
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郑州某公司外包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01基本案情
郑州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02处理结果
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对企业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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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丨葛宁 李怡丹 李雪
编辑丨张煜竹
来源丨惠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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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丨huijifabu@qq.com
出品丨中共郑州市惠济区委宣传部
郑州市惠济区融媒体中心
郑州市惠济区互联网应急中心
郑州市惠济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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