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对武汉金瑞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闵志鹏、王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武汉金瑞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瑞麟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产品未备案;
二、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未妥善保存基金资料;
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湖北证监局指出,武汉金瑞麟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闵志鹏作为武汉金瑞麟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王坤作为武汉金瑞麟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但两人疏于履职,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金瑞麟、闵志鹏、王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武汉金瑞麟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