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9月24日讯 近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公示鲁日环(莒县)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莒县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玉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D4DMC28B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日照西路40号
你单位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我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厂界噪声进行了执法检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南厂界夜间噪声为53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50dB(A)的限值要求,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武玉玺身份证复印件、郑成军身份证复印件、庄肃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权限。
2、2026年6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2份6月2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7月1日我局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含登记回执)、《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莒政办发〔2022〕16号)、《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各1份。证明:(1)你单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功能区昼间60dB(A)、夜间50dB(A)排放标准 (2)2026年6月23日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dB(A),超过排放标准3分贝,超标因子1个。(3)你单位建设地点功能区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超标时段为22:00‑次日6:00;(4)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
3、2026年7月1日,我局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4、2026年7月1日,我局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日环 (莒县)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超标情况3分贝,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3","超标时段:22:00‑次日6:00,裁量等级5","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纳","改正态度未采纳"等裁量因素。裁量计算后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肆元(7604元)。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及修正处罚裁量,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超标3分贝,权重数值10%","超标因子数量:1个,权重数值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2类环境功能区,权重数值10%","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10%","违法次数:1次,权重数值‑15%"。裁量计算后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
依据原《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参照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计算的处罚金额,低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年版)》裁量计算的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该案应依据原《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修正裁量表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零肆元整(7604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