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标的482072元 ,何海涛、张东明被悬赏,请知情者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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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2)吉0722执768号

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现决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下列被执行人公开悬赏财产线索,特此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何海涛,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219680521****。

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岭街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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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22232319720530****。

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南关路南岭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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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

(2022)吉0722民初87号。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482072元。

四、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止;相关案件执行完毕的,相关悬赏自然终结。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何海涛、张东明名下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申请人承诺,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并使案件款项得以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案款的10%作为悬赏金。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查封、扣押的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8-7286232

17704361416

执行员滕云龙

长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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