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酒店摔伤骨折,酒店是否一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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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年过七旬的老人入住酒店期间,下楼时不慎摔倒并造成骨折,酒店是否应当作出赔偿?消费者意外受伤后,该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的一天,72岁的李阿姨与朋友一起参加某酒店399元三天两晚、含住宿餐饮的优惠活动。入住酒店第二天下午,李阿姨与朋友免费使用酒店一层半的棋牌室打牌。下午17时左右,李阿姨从棋牌室下楼,她行至楼梯中段时,突然站立不稳,随后摔倒并从楼梯滚下,造成右踝关节骨折。

事发后,李阿姨认为酒店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遭酒店拒绝后,李阿姨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李阿姨诉称,酒店楼梯处光线较暗,未铺设防滑地毯,也未安排服务人员进行指示和引导。同时,酒店未在棋牌室所在楼层设置卫生间,设施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其需要下楼前往一楼如厕。李阿姨认为,酒店在设施设置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则表示,事发时楼梯处光线明亮,台阶设有醒目的黄色警示条,地面不存在湿滑、杂物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况,事发后工作人员也对李阿姨及时进行了搀扶并在事后主动提供药品。酒店同时提出,李阿姨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左下肢存在残疾,事发前长时间坐姿打牌,下楼时脚步较快,其摔倒与自身身体状况和行为有关。因此,酒店认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监控视频查明,事发楼梯处光线尚可,台阶上贴有醒目的“小心台阶”黄色提示带,地面未见湿滑、杂物等影响通行安全的情形。李阿姨摔倒后,酒店工作人员也及时上前搀扶并提供帮助。法院认为,酒店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法院查明,72岁的李阿姨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多种基础疾病,左下肢存在残疾,并持有肢体残疾四级残疾人证。监控视频显示,她下楼时脚步略显匆忙,行至楼梯中段时左脚和左膝突然弯折,随后站立不稳摔倒。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及其身体情况,法院认为,李阿姨此次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导致。

对于李阿姨提出的铺设地毯、安排人员引导以及一层半处设置卫生间等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要求已超出酒店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未予采纳。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李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尚伟

浦东法院

南汇新城法庭副庭长

在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后,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结合经营场所的性质、服务内容、管理水平、收费标准、行业惯例,以及相关风险是否能够预见和防范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法院结合监控视频、现场状况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左下肢存在残疾且长时间坐姿打牌的情况下,匆忙下楼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活动时要增强安全意识,主动留意周围环境,并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合理安排活动,注意出行安全。发生意外后,应当理性看待责任承担问题,并非消费者受了伤,经营者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消费者谨慎出行,依法、理性维权,才能让文明、公正、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真正融入日常生活,共同营造出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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