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当前,交通、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正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通过网络平台违规发布包车、拼车信息招客揽客,以及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等突出违法行为。近日,执法人员依托大数据智能预警、部门联勤联动,连续查获2起非法营运典型案件。
驾驶员租车、乘客分摊?
以租赁之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9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巡查,发现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川V籍7座商务车辆正经雅叶高速、京昆高速驶往成都方向,随即对接公安交管部门,依托缉查布控系统实时跟踪车辆行驶路线,开展协同布控。16时10分左右,该车在青羊区白果林地铁站附近被查获。
经查,该车从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发往成都市(途经雅安市),含驾驶员在内共7名司乘人员,其中4名乘客已在沿途下车。面对询问,驾驶员称自己从丹巴到成都办事,在某租赁公司租赁了车辆,为分摊成本,又通过朋友介绍联络了6名乘客同行,乘客的“车辆租赁费”直接支付给租赁公司,自己没有从中“盈利”。
随后的乘客证词戳穿了“合租”谎言。在场乘客与已下车乘客均表示,与驾驶员互不相识,是乘坐过该车辆往返成都、丹巴的朋友介绍,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乘车,并在该租赁公司位于丹巴县的固定乘车点位支付费用,均无“租车”意愿,也不具备车辆驾驶资格。
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该租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却刻意诱导乘客签订违反出行本意的“车辆租赁合同”,收取远高于正规班线票价的费用。驾驶员并非自述的“租车人”,而是受雇于该租赁公司的驾驶员。该租赁公司实际承担了客源组织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关键作用,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一经查实,该租赁公司将面临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9人研学却搭上“黑大巴”?
个体户大巴车非法承接研学活动

执法人员在线索梳理中发现,某非运输企业名下车辆存在异常通行轨迹,随即全面复盘筛查8月以来的车辆通行数据、视频监控,初步锁定一辆53座大型普通客车川A13****。通过持续跟踪监控,执法人员完整掌握其运行规律。
9月16日8时,执法总队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国道213线安德段进行布控。9时35分,嫌疑车辆驶入布控区域,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尚某驾驶该车搭载49名乘客,从青羊区五丁桥出发,准备前往郫都区某研学中心,驾驶员尚某与该研学中心协商费用600元。经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属郫都区某个体工商户,尚某系该工商户法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当事人尚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据悉,非法营运车辆常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问题,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乘坐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额拒赔商业险,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联系用车的主体因未尽审核义务,可能面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发现非法营运线索,请拨打12328、12345热线举报。
记者 陈煦阳 受访单位供图 责任编辑 王欢 编辑 刘春春 审核 曹宇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