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女子要求继续使用冷冻胚胎生子,遭医院拒绝;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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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多次自然流产,李先生被诊断为“继发不育”。

2019年,两人来到北京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成功冷冻3个胚胎。

2019年7月,李先生因脑干出血去世。不久后,张女士使用1枚冷冻胚胎生下一个女孩。几年后,张女士向医院表示想继续使用剩余的两枚冷冻胚胎完成生育,并表示自愿承担在移植胚胎、生育子女后承担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的婆婆也明确支持张女士继续移植。

北京某医院表示,因“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张女士陷入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未通过”等原因,无法为张女士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继续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法院认为,张女士主张继续移植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伦理道德,亦不存在现实障碍,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张女士关于继续冷冻胚胎移植的主张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张女士作为丧偶妇女,主张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管理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

此外,在北京某医院已为张女士实施过一次冷冻胚胎移植且已成功生育的情况下,再以张女士系单身女性,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中的禁止服务情形,与其此前提供移植服务处理相悖。

张女士主张继续冷冻胚胎移植不违反亡夫李先生的生前意愿。北京某医院关于张女士携子多争遗产的顾虑经核实不存在。

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9月22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承担。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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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法治日报

责编丨颜 梦

校对丨黄立新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孙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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