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治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此次集中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既是对前期治理成效的集中展示,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持续震慑。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法律底线;也提醒消费者提高辨别能力,理性看待宣传,避免盲目跟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电商页面玩“话术”,普通奶粉标成“护眼明目良品”
案情介绍
黄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多平台开设网店,主要从事母婴奶粉、成人奶粉销售。当事人在商品页面中,发布“减少疲劳,双目明亮视力清晰”等宣传内容,暗示该普通奶粉具有改善视力、缓解疲劳等特定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将普通奶粉宣称为具有“减少疲劳”“改善视力”等特定功效的产品,其行为利用消费者对未成年人健康状况的关注,在电商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普通食品不得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治疗作用的法律规定。本案提醒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的功效差别,避免因轻信营销话术而利益受损。
二、免费体验藏“暗线”,普通仪器配保健食品被包装成“治病神组合”
案情介绍
赤壁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为吸引老年顾客,在店内摆放13台“玉灵细胞康养仪”供免费体验,并通过口口相传、发放足贴等方式吸引客源。经查,该仪器仅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对应足部和腹部穴位及功效图”喷绘,并宣称该仪器具有“调理阴阳”“改善便秘、月经不调、消化功能差”等预防、治疗疾病功效,但无法提供具有上述功效的有效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店内循环播放视频,宣传“添字牌蜂王浆冻干含片”能够预防、治疗心梗、脑梗、心力衰竭、老年痴呆等疾病,经查,该保健食品功能仅为延缓衰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品类、多手段组合式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以免费体验为饵,将普通电子产品包装成能“调理阴阳”“改善病症”的“治病神器”,又将仅具延缓衰老功能的保健食品虚构成可防心梗、脑梗、恢复老年痴呆的“神药”,双重手段叠加,极具迷惑性。本案的查办打击了“免费体验+夸大宣传”的会销乱象,也提醒消费者警惕“免费午餐”背后暗藏的消费陷阱。
三、健康讲座藏“猫腻”,保健食品夸成“慢病万能解药”
案情介绍
十堰某商贸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流,诱导老年消费者到店参与“健康讲座”,并循环播放宣传视频,推销保健食品“青晨红曲银杏叶沙棘胶囊”。视频宣称该产品具有“打通血管”“降血压”“改善肾脏疾病”“降低蛋白尿”“抗凝”“抗血栓”等功效,声称对糖尿病有疗效,并承诺服用后“身上所有的慢性疾病都能见到非常好的效果”,将产品与他汀类药物比较,宣称“有绝对优势”,暗示可停用降压药、降糖药。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将单一保健食品夸大为能降血压、通血管、治肾病、控糖尿病的“万能药”,并与处方药对比,严重超出该保健食品许可功能范围,误导老年患者擅自停药,危及健康。本案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均不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严禁与药品比较。消费者切勿轻信保健食品能“替代药品”“包治百病”的虚假宣传。
四、答题活动布“迷阵”,保健胶囊标榜成“清栓溶栓神药”
案情介绍
宜都市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以参与答题活动的方式对老年人开展产品推广,发放含有预设诱导性题目的试卷,其中询问纳豆红曲的核心成分与作用、适用人群。经核查,所有回收试卷答案高度雷同,统一指向“纳豆红曲有清栓、溶栓作用”,并将适用人群扩大为亚健康人群及高血压、高血脂、血栓、高血糖、心脑血管病人等群体,上述答案内容与当事人事先宣传话术一致。经查,“亚宝牌纳豆红曲胶囊”的保健功能仅为辅助降血脂,当事人通过预设答案对其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进行夸大宣传,暗示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宣传内容与产品注册证书及说明书标注内容严重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摒弃直接宣讲的常规套路,转而以“试卷答题”活动为掩护,通过预设诱导性题目、统一灌输错误答案的方式,向老年人群体输出夸大功效信息,将保健食品包装成能“清栓溶栓”、覆盖多类患者的“治病神药”,手法隐蔽、迷惑性强,严重误导老年人群体。本案提醒消费者,不管如何包装,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替代药品功效。
五、线上店铺打“概念”,普通艾品扮成“排毒治病灵器”
案情介绍
蕲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运营“荆王御艾荆王艾专卖店”。该店铺在艾灸帽、泡脚凝珠两款普通商品的详情页中宣称具有“头痛救星”“排毒”等疾病治疗、养生保健功效。经查,上述商品实际均为普通艾草制品,并不具备医疗或保健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将不具备任何医疗保健功效的普通艾草制品,刻意夸大宣传为可缓解头痛、排毒养颜的功能性产品,利用消费者对健康养生的关注,通过不实营销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电商平台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提醒消费者,普通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不是药品,不具备治疗功效,消费需理性甄别,勿轻信商家宣传话术。
六、免费赠礼作“鱼饵”,特殊膳食被宣传成“重病克星圣品”
案情介绍
京山市某养生保健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以免费赠送日用品、免费试吃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参加店内健康讲座,通过视频播放、现场讲解等方式推销“国药集团牛磺酸胶原三肽”产品,宣称其可治疗、预防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多种病症。经查,该产品仅属于特殊膳食食品,并无相关疾病防治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以免费领取生活用品、免费试吃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店,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健康讲座等方式,对一款特殊膳食食品虚构疾病治疗功效,误导、欺骗老年消费者购买,侵害了老年人群体的利益。本案提醒消费者,一切“免费”都是诱饵,背后是不法商家挖好“陷阱”等你跳。
七、宣传视频灌“迷魂”,普通配酒捧成“养生祛疾佳酿”
案情介绍
安陆市某特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组织老年消费者到店观看产品宣传视频,推广“藏十八宝酒”配制酒产品。宣传视频含有“保养、养生、不去医院”等内容,对该普通配制酒商品功效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涉案产品实际为配制酒,属于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相关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当事人瞄准老年人消费群体,借助播放宣传视频的模式对普通配制酒进行养生相关功效误导性宣传,误导老年人忽视正规就医,延误病情,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提醒消费者,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购买前需认真甄别,对普通食品进行治疗、替代就医功效宣传均属违法。
文章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点点点,赞和在看都在这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