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6年8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认定,维持原判。此前,2026年8月,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甲不服判决,以双方属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甲谎称自己是忻州市电业局三产车队队长,妻子刘某乙是忻州市电业局二把手,能帮助黄某(化名)的儿子小黄进电业局(现更名为供电公司),办理忻府区电业局享受五险一金待遇的长期合同工,并提出需要办事费30万元,预先支付20万元,上班后再付10万元。黄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6月24日给付刘某甲20万元现金。当天,刘某甲书写字据:“收到黄某20万元给小黄找工作,还欠10万元,待正式上班后一并付清”。此后黄某多次催促,刘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联。截至案发,刘某甲既未办理承诺的工作事宜,也未向黄某退款。
此外,刘某甲还代公司发了17个月、每月3800元的工资。另法院查明,黄某与刘某甲还存在借贷关系,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刘某甲向黄某有多笔转款,每笔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上万元不等,共计158380元,其中17笔每笔3800元左右。
2026年6月30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指控刘某甲犯诈骗罪,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给他人办理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相关立案及强制措施文书显示,黄某被骗案于2018年11月5日受案,2019年1月7日立案侦查。2026年1月15日,山西太原市公安局兴华派出所民警在当地核查刘某甲身份时,发现他谎报瞒报身份证号码。警方经研判发现,刘某甲于2026年1月5日被上网追逃,遂将其现场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某甲公司证明,刘某甲属某乙公司劳务外包人员,临时从事司机岗位工作,因后期长期脱岗,2018年8月刘某甲被解聘并退回某乙公司。
黄某妻子的证词称,刘某甲收钱后称可以给她儿子办工作,合同制工人,不用去上班,每个月可以领3800元的工资。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转了17次,共计67600元。2018年8月底,因联系不上刘某甲,这才发现被骗了。
刘某甲曾经的同事证实,刘某甲沉迷博彩,而且比较疯狂,一打就几万元。且因刘某甲不顾家,常有人上门催债,其妻子与其离婚,独自带着女儿。
刘某甲在供述中称,自2018年7月份以后就没在任何公司上过班,因迷上博彩,向多人借过钱。当时因急需要钱,便以能为黄某儿子安排工作借了钱。
一审宣判后,刘某甲不服,以双方属于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上诉。随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工作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关于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并非真实找工作,实际只拿到10万元的意见,仅有刘某甲个人供述,与在案刘某甲书写收条及照片所证实内容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意见不能成立。
该院认定,一审判决结合在案刘某甲陈述、证人证言、收条、照片等证据,认定刘某甲骗取他人20万元的事实,并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