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遍全网无需会员?黄埔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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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型著作权侵权形态层出不穷。售卖或自制各类“追剧神器”“破解版APP”“免费追剧APP”,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盗版链条。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影片《**奇缘》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2025年12月,该公司发现广州某商行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店中,上架了一款名为“影视VIP视频追剧软件APP”的商品销售链接,显示售价30余元。该销售链接中多处宣传“看遍全网 无需会员”“一次购买 永久免费”“高清流畅无广告”。

该公司通过下单购买后发现,广州某商行并非直接交付APP安装包,而是采用“分步交付”的方式:先发送中转网址及提取码,引导下载一款名为“某某笔记”的APP,再通过输入特定口令“666”解锁使用,方可点击打开该APP。经查,该APP未在线上网络应用商店上架,无法通过搜索引擎公开下载,亦无任何经营备案主体或开发者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APP软件。进入APP后,在搜索框输入“**奇缘”,即可找到并完整播放该电影,片头播放画面中清晰显示出品方信息,与北京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内容一致。

后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刘小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涉案影片《**奇缘》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通过网店销售、客服指导、发送链接及解锁密码等系列操作,全流程掌控了追剧APP的交付与解锁。该追剧APP播放涉案影片时,未出现任何第三方网站跳转或水印,亦未显示其他来源信息。同时,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明确以“看遍全网”“无需会员”“永久免费”为卖点。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为牟取商业利益,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追剧APP系存在规避版权授权或会员认证等情形,存在过错。加之,被告未对被诉侵权视频内容来源、追剧APP经营主体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被告是被诉侵权视频的实际提供者,或至少为该视频在线传播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基于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持续仅一个月即被取证侵权,且被诉侵权链接已下架、销量极少。结合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销售软件、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审查内容来源和版权授权情况,切勿为牟利而肆意传播盗版影视资源。广大消费者也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拒绝购买来源不明的“盗版神器”,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版权环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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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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