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扫码阅读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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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六章50条,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保护对象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除外。

同时,《条例》规定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防止过度商业化。并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态策划,优化资源配置,制定与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价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适应的产业引导政策,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有关具体措施。《条例》支持居民、村民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要求,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天津相继开展相关普查调查工作,系统摸排相关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为健全保护对象名录、实现动态更新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天津认真落实《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暨天津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细化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建筑风貌、环境景观等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管控要求,创新活化利用方式路径,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利用提供法定规划保障。

目前,天津名城保护对象既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实体物质遗存,也将传统技艺、民俗文化、地名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天津的16个历史文化街区是天津历史文化特色的集中体现。同时,天津持续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方面的区域协作,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等建设,并立足天津自身区位优势,聚焦大运河、长城、海河、海洋四大文化带,统筹推进沿线重点区域的保护利用,把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城市发展优势。

市规划资源局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师武军表示,天津还统筹做好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等的系统性保护,保留历史原貌,赓续传承城市文脉。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依托五大道、解放北路、赤峰道等历史文化街区,推进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改造,补齐老旧街区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改善民生居住环境,科学植入文创体验、文化研学、特色商业、精品民宿、文博展示等新业态,打造多元复合功能空间,平衡居住功能与文化功能,让历史建筑活起来,让历史文化资源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今后,天津将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全链条保护管理机制,统筹规划资源、文旅、住建、城管、消防以及各区政府,打通部门间工作壁垒,统筹研究解决保护规划落地、建筑修缮、项目审批、活化利用、消防安全等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名城保护专项评估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状况、保护规划实施成效等进行全面梳理。推动保护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明确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建筑遗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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