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十堰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高效有序实施,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二、备案时限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
1.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3.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2)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5.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7.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可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ia.gov.cn)查看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和下载相关表格。
四、办理地点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五、法律责任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1.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3.如发现我市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出境入境中介业务,可拨打110举报投诉。
附件: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信息表.docx
2.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docx
3.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docx
编辑:万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