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检察日报》
披露了一起
行为人因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的案例

江某(化名)在广东深圳务工,与同乡一起租住于深圳某处高层住宅。今年(2026年)5月8日中午,江某和同乡在家吃完饭收拾碗筷时,为图省事,随手将吃剩的猪排骨从17楼阳台向外抛下。该楼层距离地面约50米,楼下正是人行道。
彼时,李女士(化名)和朋友正途经此处,飞速坠落的猪骨头砸中李女士头部。李女士当即被砸得头晕发蒙,捂着头蹲坐在地,头部血流不止。同行友人立即报警,民警赶赴现场提取到涉案猪骨头,并呼叫120急救。
李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李女士头部右后方形成一处长约2厘米、深约1厘米的创口。司法鉴定显示,李女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而江某抛完猪骨头后,将碗筷收拾干净便外出上班了,并未留意到楼下有人被自己抛下的猪骨头砸伤。5月10日,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0日,该案被移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检察院(下称“前海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江某抛掷猪骨头的中午时段属于人流活跃时间段,事发地处于人流量较大的地铁口附近路段,周边商铺林立,人行道人员往来密集。江某在人员密集区域高空抛掷重物,客观上造成行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危害性较大,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8月3日,前海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提起公诉。8月10日,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一个矿泉水瓶从高楼坠下,落地时的冲击力足以砸穿汽车、砸伤行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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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泽权
校对 | 廖静文、蔡诗妍、黄睿曈
审校 | 罗立兰
监制 | 周常
信息来源 | 检察日报、南方都市报、湖北日报、三峡新闻、长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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