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明确,感染者应当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接触史等与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并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这是法定义务。
若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从地方立法看,这是继广西、云南、广东等地之后,又有省级立法明确“主动告知+机构兜底”这一艾滋病告知规则,目标直指告知落实难、隐私边界乱、配偶知情权虚置等老问题。
立法是平衡的艺术。隐私需要保密,告知却是披露,这是现实的“既要”“又要”。此番重庆出台的条例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禁止公开与告知义务之所以必须同时存在,源于司法和公卫两端的现实压力。
上海曾发生这样一起真实个案:男方婚前已患艾滋病数年、长期服药,2020年6月女方怀孕,双方登记结婚,随后男方才坦白。女方虽未被传染,但决定终止妊娠并诉请撤销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认为男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后撤销、侵权索赔,属于事后救济。若病毒已传播,撤销婚姻也换不回身心健康,赔偿数额再多也无法弥补损失。在公卫层面,还需要一道更靠前的防线。
从现行法看,告知义务与隐私保护并非互不相容。民法典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个人信息保密,但传染病防控、密切接触者健康保护属于例外。医师法亦禁止违规泄露患者隐私,若告知限于防控必需、程序合规,也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一些地方立法将艾滋病告知义务的对象限定为配偶、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均属于针对特定密切接触者的风险告知,不等同于向社会发布。医疗机构依流调代告知,前提是已经掌握接触关系、存在传播路径,且本人未依法履行告知,符合公共卫生干预中的比例原则——选取最小侵害方式实现防传播目的。
健康权优先于宽泛的隐私利益。艾滋病经性接触传播,配偶、固定性伴侣面临的是感染风险,属于生命身体重大利益。在满足比例原则的前提下,隐私利益可让位于避免严重人身损害的现实风险。
婚姻关系本就内含诚信与互助。民法典规定了婚前负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依据公卫法规,婚内也负有不传播、配合流调、提示风险等义务。二者衔接,才是大幅减少“婚后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身体”的根本。
于情,没有人愿意被置于传染风险而不自知;于理,告知是阻断传播最经济的路径;于法,权利、义务、责任均有上位法依据。三者融合,正是不少网友支持重庆此次立法的心理基础。
当然,艾滋病告知义务入法难,执法更难。实践中要使条例从纸面走到地面,且保持立法原意不走样,还得有更细致的实施办法。
如机构兜底这一条,代告知的启动标准尚不清晰。若只要本人未说就由医院告知,可能会削弱本人主动告知的动力,同时增加机构负担。当事人检出阳性后,疾控和接诊机构或可先做医学咨询、心理支持,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向配偶等告知。确有拒绝、失联、具备传播迫切风险的,再启动代告知。
代告知须有规范流程支持,如书面审批等。由疾控或指定医疗机构根据流调报告确定告知对象、依据、范围,仅告知“感染事实、传播风险、检测建议、阻断和随访渠道”,不提供与防传播无关的病历细节。
同时限定传递渠道,比如优先面对面或点对点通知,避免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群发;在告知配偶等特定对象时,引导作出保密承诺,提示再扩散身份信息的法律责任。持续开展反歧视宣传,把“告知是防病不是污名”讲清楚,减少感染者因恐惧而隐瞒。
艾滋病告知义务入法,其价值不在于把隐私和告知对立起来,而在于用法定程序让二者各安其位。配偶、性伴知情,是为了让他们及时检测、阻断、治疗;感染者隐私受保护,是为了让他们愿意检测、持续随访。
规则细一分,争议就少一分;程序严一分,信任就多一分。期待重庆此举能在实施细则、人员培训、监督问责上同步推进,为同类地方立法提供更细致、更具操作性和可复制的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