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披露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6年3月8日,龙湖区鸥汀街道辖区内的横石石板厂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相关费用主要用于事故身亡者李某明家属的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事项。
涉事横石石板厂主要从事石板材加工,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成某照为该厂个人经营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死者李某明(男,1982年出生)是该厂切割机操作员。
现场监控显示,2026年3月8日7时56分,李某明到厂开展作业。当天11时17分前后,切割机多次传出异常声响;11时28分,监控画面出现异常迹象,切割机操作台上方有疑似李某明鞋子物体出现。
动态捕捉录像未能完整记录事故全过程,现场也无事故目击证人。直至11时50分,成某照的儿子进入操作间,发现李某明俯卧在切割机操作台、头部流血,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06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宣告李某明死亡。经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明系头部被切割机切割部挤压,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头站派出所、鸥汀街道办事处、龙湖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责令涉事场所立即停工,做好现场保护、善后安抚等相关工作。本次事故未造成次生伤亡及财产损失。3月18日,龙湖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区监察委员会派员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
经调查组现场勘验、技术鉴定、问询取证综合研判,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员李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危险预判不足,在没有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也未确认切割机停机的前提下,冒险俯卧在自动运行范围内的工作台上开展测量作业。
切割机检测到阻碍后切割片停止转动,但切割机构依旧按照预设参数持续滑行,将李某明挤压在工作台面上,最终造成其死亡。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以及石材加工行业安全规范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推断,李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预判不足,在未落实个人防护(安全帽、防护手套)的情况下,在未确保切割机停机情况下,冒险在切割机机头范围内,以俯卧姿势趴在切割工作台上,被按照设置参数继续滑行的切割机切割部压在石材切割机工作台面上,最终头部受巨大暴力作用致死。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横石石板厂的个人经营投资人成某照因身患疾病以及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以致未对切割机进行定期检维修、未向李某明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对现场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制定完善的切割机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对李某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横石石板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这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件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责任认定处理方面,死者李某明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成某照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属地街道对该厂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置。调查报告还指出,如果后续发现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线索,分别交由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事发后,为经济补偿李某明家属,成某照以房抵债。因经济困难和身体原因,成某照已自行关停横石石板厂。
针对此次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多项整改防范要求。要求经营者成某照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无证开展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下组织生产。要求鸥汀街道加大辖区石材加工等小微企业巡查排查力度,摸清企业安全底数,聚焦高风险作业工序强化安全指导,督促各类隐患闭环整改,防范同类机械伤害事故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