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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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9月24日讯(记者 侯嘉正)今天上午,唐山市召开《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一级主任科员常蕊。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出席唐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实施。

《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专门邀请唐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丽娟女士,唐山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延刚先生,曹妃甸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建潘先生介绍《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修订与实施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邀请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聂建宾先生与刘延刚先生,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唐山海事局刘延刚先生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唐山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延刚。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唐山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延刚

《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唐山市一部原有政府规章,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近20年来,在保护唐山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域清洁、促进港口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近年来相关上位法制定修订新情况、商渔船碰撞事故频发新形势、海上休闲旅游发展新业态,唐山海域环境日渐复杂,《办法》存在一些与上位法和当前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条款,通过政府立法重新修订,对进一步筑牢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向海图强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配套衔接上位法更新,是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也于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唐山市2007年出台的原政府规章,立法依据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例如船舶签证、港区涉污作业等多项审批事项已调整为备案、报告管理。同时,对照《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定要求,原政府规章缺少船舶大气污染治理、港口岸电配套、船舶能效提升、清洁能源推广等制度安排。这次重新修订,我们站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的政治高度,安排章节条款内容,实现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配套衔接,切实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是致力于突破海上监管瓶颈,防范化解海域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唐山市港口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海域功能分区复杂,涵盖海上油气田、风电光伏、海水养殖、军事演习区等特殊水域。同时,伴随着海上旅游、近海垂钓、海洋牧场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兴起,原政府规章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制度稍显滞后,存在监管盲区,已难以适配当前海上综合治理新形势,亟须通过立法修订重新予以规范,切实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弱项。

三是重新理顺海上监管权责,建立健全环渤海共享共治机制的现实需求。

结合唐山市近年来海上应急体系优化调整,以此次修订《办法》为契机,重新统一规范了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涉海部门机构名称,厘清多方监管职责边界。同时,新增环渤海跨海域协同治理条款,建立与天津、秦皇岛、沧州等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常态化机制,形成多部门、多地区齐抓共管的海上治理新格局,切实保障环渤海海域航行安全、海洋生态安全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唐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丽娟。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唐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丽娟

2025年,修订《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6年,修订《办法》被列为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立项以来,唐山市司法局、唐山海事局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梳理法规资料,多次组织研讨论证,共同起草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1日,通过市政府官网、市司法局官网、唐山海事局官网及相关新闻媒体等平台,多渠道、多载体全文发布《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期限为一个月。此外,我们同步征求了曹妃甸、乐亭等1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1家市直部门,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港口、船舶企业的意见建议。赴宁波、舟山、上海等地学习借鉴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先进经验,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修改完善。

7月10日,唐山市司法局、唐山海事局共同组织召开《办法》修订工作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办法》修订文本开展专题论证研讨,专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再次对《办法》修订文本修改完善,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审议前会签,形成较为成熟的《办法(修订草案)》。

8月29日,将《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7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表决通过该草案。

8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6〕第1号予以公布,《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曹妃甸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建潘。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曹妃甸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建潘

本次修订《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唐山市2007年出台的政府规章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包含总则,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海上客货运输安全,船舶污染防治,搜救、打捞、清除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章节;重构制度体系,填补监管缺口,细化履职规范,健全责任链条,全面适配现代化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需要。具体修订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聚焦新形势,衔接落实上位法要求。

跟进《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等作出全新制度安排。同时,对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船舶签证、拖带等与海事领域上位法相冲突的审批事项。

二是健全新机制,强化跨海域协同治理。

在全省地市级立法中,首次提出建立跨海域共享共治机制,推动与天津、秦皇岛、沧州等周边管辖区域开展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应急协同等工作。

三是填补新空白,破解海上监管难题。

围绕游艇管理、港内作业、海洋牧场、海上桥梁、海上风电、航道、港池、锚地、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休闲旅游船舶、载货集装箱运输、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责任等领域,依法设置相应义务条款与禁止情形。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着力破解海上监管难点、堵点、痛点。

四是理顺新罚则,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针对违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规则、船员值班规则、水上水下活动报告规定等行为,重新调整法律责任章节。

此外,在规范部门机构名称及职责、明确12395海上搜救报警电话、规范海难事故处置等方面,《办法》均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需要提问的记者举手示意;被点到后,请先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再进行提问。谢谢!

唐山广播电视台:我刚才注意到,这次重新公布实施的《办法》,是对2007年制定出台的原有市政府规章施行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请问这次唐山市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及立法依据是什么?

唐山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聂建宾。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侯嘉正 摄

唐山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聂建宾

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守护渤海碧海蓝天。通过政府立法,对唐山市2007年出台的《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开展全面系统修订,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打造环渤海一流港口海洋经济高地,事关建设世界一流综合贸易大港,意义重大而深远。前不久,唐山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实现“七大标志性目标”、实施“六大提升工程”等一系列工作部署。本次《办法》修订,紧扣护航实现“海洋经济能级大幅跃升”目标、落实“向海图强能级提升工程”部署要求。旨在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补齐我市海上治理制度短板,更好适配唐山港口发展、海上监管现实需要,推动向海图强战略深入实施,为奋力开创现代化沿海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修订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原则,其原则精神、管理体制、制度机制措施均符合上位法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河北省港口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借鉴南京、宁波、舟山、上海等地立法实践经验。

长城新媒体:修订后《办法》实施后,唐山市在进一步推动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工作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唐山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延刚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新规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法治赋能作用,全面提升辖区海上安全管控与船舶污染治理水平,下一步将重点落实以下三项举措:

一是抓实宣贯培训,筑牢法治根基。

对内,常态化组织新规专题培训和实务研讨,推动执法人员吃透条款内容、把握立法精神,提升精准执法、规范履职能力。对外,面向港航企业、码头、船舶及从业人员,开展进企业、进码头、进船舶“三进”普法宣传,推行以案释法、说理式执法,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守法尽责,压紧压实海上安全生产、船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是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治理机制。

深化与农业农村、海航、海警等涉海部门及环渤海海事单位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长效机制。紧盯商渔船防碰撞、“绿动渤海”生态治理、涉客船舶监管、“三无”船艇整治等重点工作,常态化组织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非法航行、违规作业、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规范海上通航作业秩序。

三是开展跟踪评估,完善制度体系。

联合立法主管部门建立《办法》实施动态评估机制,广泛收集基层、行业意见。聚焦海上风电、休闲船艇等新业态监管短板,总结一线执法实践经验,形成制度优化建议,持续健全地方海事法治体系。以高水平安全监管、高质量海事服务守牢海上安全与海洋生态底线,为推动唐山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宏伟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一级主任科员 常蕊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感谢各位嘉宾的翔实发布与答问。如需进一步采访或核实相关情况,请与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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