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郭某冒用身份在陌陌、探探发布招嫖信息,邹平市51岁的李女士及其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李女士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郭某被行政拘留7日后,李女士夫妇及儿子提起人格权民事诉讼;相关刑事自诉申请被不予立案后,李女士已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6年9月23日,滨州中院开庭调查,尚未就是否立案作出裁定。
2025年10月14日傍晚6点多,天已经擦黑,邹平市某小区某栋楼3单元5楼,51岁的李女士正待在501室家中。李女士描述,那天傍晚,在外的丈夫杨先生接到几个电话,有个电话对方一开口就是污言秽语,还反问“你不是个女的吗”。一家人猜测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于是前往派出所报警。从派出所回家后,有两个陌生男人先后上门,其中一人向李女士说自己是从陌陌上找来的。
她事后才知道,这一切源于几天前自己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郭某的纠纷。自己的照片、丈夫和她的手机号、精确到门牌号的家庭住址,被郭某以“亲密关系邀约”“招嫖”“办事不要钱”的话术,挂上了陌陌和探探。后续经公安部门调查,至少9名陌生男子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直接上门找到李女士和她的丈夫。
2025年10月8日,李女士与在小区物业工作的郭某因刷电卡发生纠纷。李女士回忆,那天她在手机上交了电费,需要到物业办公室的机器上刷卡到账,然而从下午1点30分一直到5点,她从家到物业办公室往返4趟,花费3个半小时没能刷成功。她称,这是因为物业工作人员郭某故意刁难,导致无法刷卡成功。李女士丈夫杨先生后来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物业办公室后,电卡才刷成。
就在电卡纠纷的几天后,郭某冒用李女士的身份,在陌陌、探探两款社交软件上注册多个账号、与不特定的人聊天。郭某在聊天中向对方提供了李女士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亲密关系邀约”“卖淫”为话术,诱导他人给李女士打电话、加微信,甚至线下上门。郭某注册的多个陌陌和探探账号中,有的昵称是李女士一家精确到门牌号的地址,头像用的是李女士的照片,有的账号还公布了丈夫杨先生的手机号。
公安案卷中的询问笔录显示,40岁的孙某是2025年10月14日上门的其中一人。他对警方说,他10月13日听同事在电话里说“某小区某栋楼501有个女的挺风流,办事不要钱”,于是在10月14日晚,他骑电动车上门敲门,开门的是李女士的儿子。
35岁的杨某在10月14日晚上7点左右到小区西北门,他上到5楼,看到门上的红喜字,起了疑心。他敲门之后,李女士和丈夫、儿子想向他询问信息,问他是从哪里得知的家庭地址,他谎称自己去其他楼,紧接着转身离开。
35岁的黄某住在济南章丘,他在陌陌遇到了昵称为“孤独是一种纯粹的爱”的账号和昵称为李女士家庭住址的账号,对方给他发了微信和电话。他从章丘一路开车到邹平,乘电梯上到5楼,走到501门口,最终没有敲门就离开了。他对警方说,自己意识到“对方真实目的是以亲密关系邀约名义让我去找这家人”。
除了上门的3人之外,其余人止步于电话、微信或聊天阶段。李女士说,打电话、发微信好友申请的有六七个。警方的笔录中,这些人包括23岁的郝某,他从探探上匹配到网名叫“三十岁”的女人,对方告诉他李女士的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有45岁的李某,他添加了李女士微信,发送“找你玩的”“约”等信息。
2025年10月15日,李女士一家再次报案。警方从10月16日上午开始,先后将打电话、加微信的几人分别传唤至派出所做询问笔录,顺着笔录的线索,警方最终锁定了此前与李女士发生电卡纠纷的郭某。
2025年10月16日,邹平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然而,李女士一家的生活并未因郭某被行政拘留而重获宁静。李女士告诉记者,此后每晚家里的防盗门都要反锁,门后用书本、凳子顶上;李女士不再睡卧室,而是把铺盖搬到客厅的飘窗上,她解释说,那个位置能直接看到门口,还能听到楼道的动静。
李女士的儿子原本在外打工,事发后,因为担心母亲想不开,选择辞职照顾母亲。她的睡眠也大不如前,她说:“一闭眼,就觉得是上门的那个人。”夜里一家人轮流保持清醒,离门最近的小卧室由儿子住着,丈夫和儿子一有动静就要起身。白天她不敢出门,想到自己的照片被挂上了网络,她担心别人看到后认出她,把她和招嫖信息关联起来。
她曾在抖音上开直播、发视频,试图向陌生网友澄清,陌陌、探探上那些账号用的虽是她的照片,却并非她本人。从2025年10月17日起到2026年1月20日,她先后在邹平市中心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就诊治疗,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其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她告诉记者,自己至今还没有痊愈,仍在服药、定期回济南复诊。
在李女士一家看来,相比较此事对一家人造成的伤害,郭某的7天行政拘留显得太轻了,她选择提起民事诉讼。2026年2月5日,邹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李女士一家诉郭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的行为侵害了李女士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判令郭某删除其在探探、陌陌上发布的涉案内容;在涉案平台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10日以上;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750.92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一家和郭某均提出上诉,二审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8月11日开庭,截至发稿尚未宣判。据她介绍,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2026年7月11日前后,又有人在陌陌上转发当初郭某发布的招嫖信息,并再次联系丈夫杨先生,公安机关找到转发者后,对其罚款100元。
除民事诉讼外,2026年1月开始,李女士尝试以诽谤罪向郭某提起刑事自诉。在她看来,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她在刑事自诉材料中主张:自己是普通的已婚妇女,从未有过“卖淫”之举,郭某因电卡纠纷怀恨在心,凭空捏造其“招嫖”“办事不要钱”等信息,在陌陌、探探注册多个账号并公然散布,账号昵称直接写着精确到门牌号的住址,头像使用其本人的照片,公布自己和丈夫手机号,这些行为足以使任何人把信息明确指向她本人,导致她的人格和名誉受损。
她向记者说,她从1月份起多次到邹平市人民法院现场递交材料,申请刑事自诉,材料被退回后,她转而在网上提起刑事自诉立案申请。2026年7月6日,其刑事自诉申请再次审查不通过,审核意见为:证据不足以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李女士说,2026年9月1日,邹平市人民法院向她出具了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拿到裁定后,她已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滨州中院于9月23日开庭调查,但未就是否立案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