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精神侵害、非正常经济控制等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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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9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立法情况。哪些行为属于家暴?遭遇家暴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求助?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条例》从预防、处置、救助、保护全链条进行了明确。

家暴不是家务事,这些行为都是家暴

《条例》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将家庭暴力细化为身体侵害、限制人身自由、精神侵害、经济控制等类型,主要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冻饿、性侵害等侵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同时,《条例》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条例》规定执行,扩大保护覆盖面。

落实首接责任制,求助不再“踢皮球”

家暴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该如何采取措施干预和处置?《条例》明确规定首接责任,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条例》还细化了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作出危险性评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的权利等。明确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这些情况下,可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条例》还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当事人意愿,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具体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泄露、散布、传播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隐私;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九项措施。

《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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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婧

责编丨徐丽青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孙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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