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未验收的新建道路
常有行人、车辆擅自通行,
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责任究竟由通行驾驶人自行承担,
还是由施工方承担?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雁峰区一处新建交叉路口路段,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建设。该路段事发时已基本施工完毕,路面平整可通行,但尚未完成整体验收,也未正式交付交管部门投入使用,属于未交付通行路段。
2025年11月某日夜间,当事人陈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途经该交叉路口。因路段尚未交付,配套路灯未投入使用,夜间无照明条件,陈某骑行过程中不慎撞上路口安全岛,当场摔倒受伤。事故造成陈某身体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三万余元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案涉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遂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施工方辩称,案涉路段主体工程已完工,此前已在路段周边设置围挡,后续围挡被周边村民擅自拆除,自身无过错;且陈某长期居住在附近,熟悉周边路况,本次事故系其自身操作不当、观察不周导致,与施工方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梳理争议焦点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未交付道路通行引发损害,驾驶人与施工方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驾驶人陈某存在主要过错,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夜间驾驶电动车,车辆前照灯正常开启,具备基础观察条件。案涉路口安全岛为固定静态交通设施,位置固定、体积明显,并非突发障碍物。陈某作为驾驶人,负有法定安全驾驶、谨慎观察路况的义务,其因自身观察疏忽、行车判断失误,撞上静止安全岛引发事故,是本次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施工单位不能因道路未交付、未投用,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案涉路段虽未正式验收交付,但工程已基本完工,客观上具备通行条件,已形成可供公众通行的物理环境,施工方作为路段建设、管控主体,依法负有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安全警示、防护维护义务。
本案中,事发路口安全岛未设置任何反光警示标识、安全提示牌,路段无防护围挡,加之夜间无路灯照明,导致安全岛成为隐蔽性安全隐患。施工方辩称围挡被村民拆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日常巡查、及时修复、补救警示的义务,未能举证免责,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酌定:由驾驶人陈某自行承担60%的事故责任,施工单位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不少市民误以为未交付道路属于工地路段,通行出事无需担责;部分施工方也心存侥幸,认为道路未正式交付就无需负责,这两种认知均于法无据。
未交付、未验收的道路,普遍存在照明缺失、交通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未排查、防护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属于危险通行区域。市民切勿贪图便捷擅自驶入此类路段,夜间行车更需提高警惕、减速慢行、仔细观察,严格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事故、自行承担损失。
施工期间及道路完工未交付的过渡期,是安全管控的关键阶段。只要路段客观上具备通行条件、无法完全阻断公众通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警示防护、日常巡查义务就始终存在,不得随意缺位。施工方需规范设置警示标识、反光装置、防护围挡,建立常态化巡查维护机制,若防护设施被破坏、拆除,需及时修复并留存证据,否则将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权责清晰方能守护公平,无论是普通市民还是施工单位,都应恪守自身义务、筑牢安全防线,规避安全风险、杜绝责任纠纷。
来源: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骥 陈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