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可获6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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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强化激励、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补助、创业培育孵化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及其他支出。

在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创业服务赋能产业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链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宣传、资源供需对接、劳务品牌培育和创新创业孵化等,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的20%;创新创业活动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

在创业培育孵化补助方面,对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分2年给予60万元补助,其中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20万元,第二年资金经市(州)复核评估合格后拨付;对获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分2年给予80万元补助,其中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创业孵化服务补助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的20%。

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明确多项标准:参加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名次并在省内注册企业的,可申请5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取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名次的,可申请3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再申领10万元创业助力资金。省级劳务品牌原则上每年度评定一次,给予每个新评定品牌所属县(市、区)2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面向县(市、区),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给予每个入围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补助,服务设备购置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量的20%。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培育项目面向中央在甘高校、省属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给予每个入围高校不低于100万元补助,其中驿站服务能力提升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量的10%。

办法提出,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并明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及市县相关部门职责。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建设维修、交通工具购置运维、工资津贴补贴、“三公”经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办公设备耗材、通用基础设施建设、独立零工市场新建改造、赛事组织经费和奖金等支出。同一创业项目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多头申领同级财政创业扶持补助资金,违规者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个人三年内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自然人,不予受理其扶持资金申报。

记者 陈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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