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快灵”方式解决难题 山东首次为供销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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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颂博 张效嘉

9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九条,立足我省农业大省实际,紧扣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对供销合作社组织运行、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我省是农业大省,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专门法律,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定下来,以法治手段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一类法规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条例》立法确立三项主要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紧扣《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十五五”规划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省的任务目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精神积极探索,总结我省成熟经验和做法,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快灵”方式解决难题,补齐制度短板、健全运行机制、丰富服务功能。

在性质定位和基本制度层面,《条例》开篇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级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等工作;确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坚持社企分开,维护社有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跨区域、跨层级联合。

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方面,《条例》紧扣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农资供应上,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健全保供稳价机制,承担重要农资储备任务;农产品流通上,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冷链物流、订单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上,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健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社有资产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并从资金、土地、金融、人才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法规落地离不开配套举措支撑。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监事会副主任孙丰帅表示,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统筹系统内外宣传资源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学用结合、以法促干,持续建强基层组织体系,提升为农服务综合能力,从严管好社有资产,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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