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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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青岛市近日发布《关于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的公告》,推出一系列加码奖励举措,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实施重奖激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此次重奖举报覆盖范围广,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枪爆危险物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交通运输、水利、渔业船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文化和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粮食、消防、气象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邮寄信件、现场来访等方式举报,也可通过有关部门网站公开的举报渠道反映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可通过本单位有奖举报公告牌公布的方式进行举报。

在奖励标准上,此次公告力度明显加大。对《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规定的具体情形,奖励标准全部上浮30%,设有奖励下限和上限的均按上浮后标准执行,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上述具体情形之外,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原则上奖励650元至65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按行政处罚金额的8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事项优先适用有具体奖励情形的标准。

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最终确定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谎报瞒报死亡人数予以奖励: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按每查实谎报瞒报1人奖励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的标准执行,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内部监督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比例上浮20%,最高奖励100万元。

奖励兑现方面,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并提供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核实。逾期未提供有效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公告同时明确,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问题情形,并鼓励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现行有效规定执行。

来源丨本报记者

编辑丨王晓雨 校对丨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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